最新公告: 以精诚之服务,解当事人之所忧!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摩根凯利大厦A座9层902-905室(市府广场东侧辽宁大剧院往东走100米交通岗西北角)
电话:13898182072 13840087217
传真:024-62232815
成功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成功案例

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彩礼、装修款,在何种情形下应当返还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15-10-20

  案由: 徐某(男)诉张某(女)离婚纠纷
  代理当事方:原告徐某
  代理程序:一审、二审
  办案结果:一审胜诉率83.93%、二审调解胜诉率53.85%(委托方期望值/办案结果争取的利益)
  案情简介:
  徐某自2002年起长期在日本工作,2007年8月回国探亲期间,经朋友介绍与张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俩人异地相处一年左右,于2008年8月徐某回国与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结婚登记前三天,徐某花2万元为张某购买一枚钻戒,登记前一天,俩家亲属举办了简单的订婚仪式,在订婚宴上,徐某家人给张某彩礼现金3万元,张某家给徐某彩礼现金6660元,订婚宴后徐某将两家家长给付的彩礼现金共计36660元全部交给了张某。第二天俩人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之后第二天,徐某又回到日本继续工作。
  俩人原计划待张某在国内办理完所有出国培训手续,并将新房装修完之后,徐某再回国与张某举办婚礼,婚后俩人一起到日本工作并共同生活。在这期间,徐某曾在日本让其母亲在国内给张某拿8万元对新房进行装修。徐某与张某因经济原因产生矛盾,没等张某办理完出国手续,双方就闹起了离婚。因双方针对彩礼款、钻戒款以及装修款的归属达不成协商意见,故双方无法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
  办案评述:
  徐某领着其父母亲于2008年12月找到本律师,要求通过诉讼方式讨回彩礼款3万元、钻戒款2万元以及装修款8万元共计13万元。当时徐某只提供了一份《结婚证公证书》以及一张订婚宴照片。听完徐某对上述案情的陈述,本律师大致确立了本案件的操作思路:第一,让徐某提供护照上每次出入国境的签证记录,目的是为了证明徐某与张某办理完结婚登记之后第二天就回到了日本,说明俩人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第二,让徐某本人以及朋友、亲戚跟张某逐个打电话录音劝说俩人不要离婚,打电话的目的一是为了劝和,二是一旦劝和不成功,取得当时订婚前后俩家人是如何过彩礼钱以及装修款等整个事实过程的证据;第三,询问徐某当时让其母亲给张某拿8万元装修款时是否有旁人在场,结果得知当时徐某母亲取钱并交钱时,有徐某的同学王某在场;徐某应本律师的要求,让王某出具一份《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最后,本律师又要求当时出席订婚宴的所有徐某家的亲属每人出具一份关于两家当时如何过彩礼钱整个过程的《证人证言》。
  徐某通过本律师的指导,取得了三份与张某的电话录音,每份录音中张某都承认订婚前后曾收到3万元彩礼和8万元装修款以及徐某拿了2万元自己添了7800元购买了一枚结婚钻戒。
  本律师依据上述取得的所有证据,以徐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款、钻戒款以及装修款共计13万元。庭审中,张某也承认与徐某登记之后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认为3万元彩礼钱应当作为徐某支付给其的生活费;2万元钻戒款是结婚登记之前徐某为其所购买,应当视为赠与;关于8万元装修款,张某只承认收到了4万元,而且都已经支付给装修公司了。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几点反驳意见:
  1、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男方就必须有义务养活女方,况且,徐某与张某自始至终也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根本就不存在徐某交付生活费用于共同生活所需这一情节,因此,张某关于生活费这一主张没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依据;
  2、两万元钻戒钱在性质上也属于彩礼。根据民间习俗我们都知道,为了结婚一方给另一方的彩礼形式,除了现金以外还包括物品。而结合到本案,徐某于2008年8月11日交给张某两万元购买了结婚钻戒,双方家属于2008年8月13日晚吃的订婚宴并在订婚宴上双方家属随彩礼现金,第二天也就是2008年8月1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从购买结婚钻戒和订婚宴以及结婚登记的时间上可以看出来,三者的时间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据此可知双方买钻戒是为了结婚而买,这不同于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一方给另一方购买的物品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如果本案徐某不给张某两万元购买结婚钻戒以及在订婚宴上不随三万元彩礼钱,张某也不可能在第二天与徐某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徐某交付两万元的钻借款,在性质上同样属于彩礼,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3、为了印证本案证人王某的证人证言以及三份录音资料中张某承认收到八万元装修款的事实,本律师当庭向法院提出向银行调取张某收钱同一天的银行交易记录的取证申请。结果庭后本律师协助主审法官到银行调取了上述银行交易记录,结果显示,张某收钱同一天,其个人账户用自动柜员机存入了十多笔现金,累计数额正好为80000元左右。
  最后,本案在一审中通过上述一系列工作,徐某诉讼请求130000元,结果得到一审法院109106元的支持。本案在二审中,本律师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并考虑到今后执行困难以及诉讼效率等因素,在尊重徐某最低底线的基础上,将本案促成了调解,最终以70000元达成调解协议,促使张某当庭将调解款7万元现金一次性付清。
  注:该案法律裁判文书扫描件详见本网站"成功裁判"版块 。
【返回列表】

上一条:抱歉暂无数据

下一条:抱歉暂无数据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摩根凯利大厦A座9层902-905室(市府广场东侧辽宁大剧院往东走100米交通岗西北角)电话:13898182072 13840087217传真:024-62232815

版权所有: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盘古建站]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5008812号-2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