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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而在夫妻另一方死亡时,该房产如何界定为遗产的实案全程办案评析d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15-10-20

  案由: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
  代理当事方:原告曹某某
  代理程序:一审、二审
  办案结果:一审、二审胜诉率100%(委托方期望值/办案结果争取的利益)
  案情简介:
  曹某某生父、生母于1996年因感情不和离婚,当时曹某某年仅12周岁,其抚养权归其生父享有。1998年曹某某生父又与张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曹某某一直与生父和继母张某某共同生活在一起,曹某某生父与其继母婚后也没有再生育孩子。
  2010年9月,曹某某父亲因意外身亡,曹某某在料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曾经针对遗产分割继承问题与其继母张某某进行协商时,却遭到了继母张某某的拒绝。无奈之下,曹某某为了依法继承其父亲名下的遗产,一纸诉状将其继母张某某告到和平区法院,要求分割继承其父亲名下的机动车、房产、存款等所有遗产。但曹某某在遗产继承诉讼过程中,由于涉案三套别墅区房产的产权,均登记为其继母张某某单独所有,导致曹某某在和平区法院的此次遗产继承案件中,暂时无法继承别墅区的该三套房产。
  办案评述:
  根据上述案情,曹某某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是否依法有权继承产权登记在其继母张某某名下单独所有的三套别墅区房产,关键的一点就是需要经过律师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依据客观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查清该三套别墅区房产是否属于曹某某父亲的遗产至关重要。本律师接受曹某某委托之后,根据以下方案对本案进行具体操作:
  第一、到辽阳市某婚姻登记机关调取曹某某父亲与其继母的婚姻登记档案,以确定曹某某父亲与张某某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第二、到房产局调取涉案三套别墅区房产的详细产籍档案,根据产籍档案可知,该三套房产是在曹某某父亲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虽然产权登记为张某某单独所有,但是并没有曹某某父亲亲笔签署的有关放弃共有权利或者同意将该三套房产登记为张某某单独所有的书面材料,整个产权登记过程均是曹某某的继母张某某单独向房产登记部门作出"没有共有人"的虚假陈述,导致房产局将该三套房产登记成张某某单独所有。但这并不能说明仅依据房屋产权证登记信息,就能认定该房产在法律上就属于张某某单独所有。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至19条确立的原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取得的财产,在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该财产无论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涉案三套房产,产权虽然登记为张某某单独所有,但实质上仍然有一半份额属于曹某某父亲的遗产。
  第三、通过上述一系列调查取证之后,向和平区法院针对遗产继承案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同时向涉案三套别墅区房产所在地东陵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请求东陵区法院确认涉案三套房产一半份额属于曹某某父亲的遗产。
  第四、曹某某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东陵区法院提起的确认之诉,经过一审、二审审理之后,均得到了两审法院的支持。之后又以确认之诉的生效判决在和平区法院继承案件中恢复审理,最终曹某某依法继承了三套别墅区房产的相应份额。
  上述曹某某在遗产继承诉讼过程中,之所以又另行提起一个所有权确认之诉之后,才能顺利继承其父亲的所有遗产。究其原因,除了曹某某的继母张某某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做了虚假陈述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由于我国《物权法》在2008年开始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房产登记部门针对房屋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信息进行了大调整。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共有情况等信息必须记载于产权登记薄上,而在实施新法律的过程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登记程序,导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时,配偶不到场又没有提供单身证明的前提下,夫妻一方独自就能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此,这就为曹某某另行提起一个所有权确认之诉埋下了隐患。
  不过,随着我国《物权法》的不断实施和完善,相关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在程序上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例如,购房者如是未婚或者离异的,必须提供单身证明手续;购房者如是已婚的,必须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手续,而且还必须要求配偶亲自到场签署相关文件,并且在签字过程中还进行全程视频监控等等,这样严格的产权登记程序,就会避免很多潜在的纠纷发生。
  注:该案法律裁判文书扫描件详见本网站"成功裁判"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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