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刘某(系沈阳某建筑材料厂厂长)诉沈阳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代理当事方:原告刘某
代理程序:诉讼一审
办案结果:胜诉率92.95%(委托方期望值/办案结果争取的利益)
案情简介:
刘某以材料厂的名义于2007年6月与沈阳某建筑公司签订书面《EPS外墙保温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沈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一楼盘中6#、7#、8#、9#四栋楼出售苯板并负责施工安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沈阳某建筑公司在合同甲方处加盖的是该公司某一项目部的章,并非该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刘某为了促成该笔交易,揽活心切,对盖章一事并未进行严格审查。合同签订后,刘某依据约定实际履行了三栋楼的施工安装义务,发生工程款共计19万余元。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沈阳某建筑公司陆陆续续只支付了30000元工程款,大部分工程款只是以现场《签证单》、《付款计划》等书面形式确认下来,而且书面《签证单》、《付款计划》只是由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并没有加盖沈阳某建筑公司的任何印章。16万余元的工程款被沈阳某建筑公司一直拖欠着不予支付。
办案评述:
本律师接受该案委托后,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本案主合同中甲方处(债务人)加盖的公章并非沈阳某建筑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只是该公司某一职能部门(即某项目部)的印章,这就涉及到起诉时被告主体的确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职能部门既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以如果起诉该公司项目部,法院肯定不予立案;但如果起诉沈阳某建筑公司,法院虽然依法准予立案,但会有很大的败诉风险,因为根据委托方刘某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沈阳某建筑公司与刘某实际施工的楼盘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以,想要提高本案的胜诉率,需要调取能够证明刘某施工安装的楼盘是由沈阳某建筑公司所承建这一重要事实证据。
前期通过对本案思考研究后,本律师通过到市工商局、该建筑公司上级主管单位调查核实,查到沈阳某建筑公司的办公地点,并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与其沟通交涉,得知刘某实际施工安装的楼盘属于该公司承建,而且其法定代表人林某也明确表示承认。在与法定代表人林某沟通的整个过程中,本律师以录音的方式全程记录下来。该份录音证据对本案的胜诉结果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遵循的一条主线就是尊重事实。本案中,书面合同只是一个形式要件,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涉案楼盘中的三栋楼保温墙工程是由原告实际施工的,而且工程也不存在原则性的质量问题,其余的要素例如合同的公章等都不是最主要的,即事实合同关系至关重要。
注:该案法律裁判文书扫描件详见本网站"成功裁判"版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