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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律师如何帮助委托人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15-10-20

  案由:苏某某诉沈阳某照明工程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代理当事方:原告苏某某
  代理程序:诉前调解、诉讼一审撤诉
  办案结果:胜诉率114.33%(委托方期望值/办案结果争取的利益)
  案情简介:
  苏某某于2007年年底及2008年上半年与沈阳某照明工程公司针对"SR新城"楼顶"SR铁字和霓虹灯"的制作、安装、拆除以及维护等工作签订了四期《劳务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每期工程保修期均为一年,最后一期保修期截止到2009年7月10日止。苏某某依据四期合同依约履行了所有制作、安装、拆除以及维修义务,质保期满后,沈阳某照明工程公司拖欠尾款6万余元不予支付,苏某某多次向沈阳某照明工程公司追讨欠款,该公司或是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或是以相关负责人出差为由以及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尾款,该笔尾款一直拖欠到2010年3月也未支付给苏某某。
  办案评述:
  苏某某于2010年4月,顶着负债累累的压力,仅拿着四份《劳务承包合同》找到本律师,要求律师帮忙追讨该笔欠款。本律师听完苏某某对整个讨债艰辛过程的陈述,并仔细审查完四份合同,发现苏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如果仅凭这四份《劳务承包合同》直接起诉,不但要延长诉讼程序时间(因为该案双方当事人既未进行结算,也没有相应的工程量确认单,需申请工程实际造价鉴定),而且也未必能要回全款。
  后来经过向苏某某询问后得知,沈阳某照明工程公司就想以不支付尾款为砝码,迫使苏某某对已过质保期的工程继续无期限地进行免费维修。最终本律师经过深思熟虑,指导苏某某并协助苏某某亲自出面,起诉之前在与沈阳某照明工程公司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取得了以下诉讼必胜的证据:
  1、指导苏某某与照明公司当时经手的项目经理打电话沟通协商,取得已经发生具体工程量的电话录音证据;
  2、跟苏某某一起与照明公司经理谈判,形成书面《对账结算协议》,照明公司承诺苏某某进行最后一次维修之后,立即向苏某某交付一张六个月以后的远期支票,支票金额为全部尾款数额,到期不交付支票,该协议立即解除;
  3、苏某某进行最后一次维修的过程中,针对现场维修以及维修后的效果进行现场拍照并录像;
  4、让苏某某通过前期照明公司向其交付支票时,从原支票上获得照明公司的银行账号。
  最后,在苏某某履行完《对账结算协议》中规定的维修义务之后,某照明公司依旧违约不予交付支票。之后,本律师依据上述取得的充分证据将本案诉诸到铁西法院,并通过与主审法官沟通,在起诉之后第二周,根据苏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诉讼保全措施将某照明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9万余元。当某照明公司收到法院冻结裁定之后一天之内,由主动变为被动。该案没等开庭,经过几次电话协商,某照明公司主动将75000元的现金支票交到苏某某手上,三天内,苏某某到银行兑出了支票中的现金。
  本案苏某某自行讨债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也未要回6万余元尾款,自本律师介入之日起,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帮苏某某追讨回75000元欠款。
  注:该案法律裁判文书扫描件详见本网站"成功裁判"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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