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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讨货款诉讼案件中,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如何在最短诉讼时间内降低原告方的诉讼风险并将原告方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15-10-20

  案由:原告广州某商贸公司诉被告朱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当事方:原告广州某商贸公司

  代理程序:一审、二审

  办案结果:一审、二审胜诉率100%(委托方期望值 / 办案结果争取的利益)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6日广州某商贸公司与沈阳的朱某某针对服装代理销售合作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广州某商贸公司为朱某某在沈阳五爱市场销售服装提供货源生产,并由广州某商贸公司负责将货物从广州运至沈阳,承运费由朱某某承担。广州某商贸公司在协议中卖方(甲方)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签字确认,朱某某以"中国沈阳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买方(乙方)处加盖公章并签署了自己的姓名。

  该协议双方履行到2012年11月份,由于季节、产品质量等问题导致货物滞销,双方又于2012年11月14日签订了一份调整协议,主要针对双方在合作终止的过程中对产品质量问题最终做了一个责任划分,广州某商贸公司对所有货款进行了部分减免,双方最终确认朱某某尚欠广州某商贸公司货物尾款共计570513元,朱某某承诺2012年12月6日付250000元,余款待2012年12月25日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如乙方(朱某某)违约不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自愿按照欠款全额每天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双方以书面《调整协议》及《结算清单》的方式将上述双方的承诺予以确认。

  截止到2013年4月份,朱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调整协议》及《结算清单》中承诺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

  办案评述:

  广州某商贸公司针对本案,先是委托了一名广州市的郭律师将诉讼材料已经准备完毕,但是考虑到本案要在沈阳市法院起诉,为了降低办案成本,决定再委托一名沈阳的律师联合办案,最终广州某商贸公司的陈总通过我的同学介绍找到本律师。在初次见面时,陈总与广州的郭律师将准备好的诉讼材料及所有证据材料拿给我看,要求我再提一些新的建议,我审查完所有的材料之后,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本案起诉时被告主体的确定非常关键,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作协议上买方(乙方)处加盖的是"中国沈阳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但是郭律师通过工商网查询得知该服装公司并不存在,所以只能以签字的朱某某为被告进行起诉。但是本律师认为,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被告主体这一事实,必须得到沈阳市工商局再进行查询一下,并要求市工商局出具一份"查无此服装公司"的书面证明,这样才能将朱某某的自然人被告主体最终确认下来。

  第二,关于广州某商贸公司起诉主张的诉讼请求数额的问题。诉讼材料中,广州的郭律师和陈总依据双方签订的《调整协议》及《结算清单》确定的欠款本金和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出来的诉请总数为1140513元(本金数额570513+违约金数额570000(按日3%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律师向陈总预测了由于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法院不可能全额支持违约金数额的诉讼风险,最多也只能支持欠款本金数额的30%,即违约金数额最高只能支持171153.9元。本律师为了避免广州某商贸公司多交案件受理费的损失,建议陈总实事求是地将诉请数额降至741666.9元。但是,陈总明确表示不在乎案件受理费损失,主要目的是为了与被告朱某某置气。

  第三,为了使广州某商贸公司在赢得胜诉判决之后,能够短期顺利的实现货款债权,本律师建议陈总和郭律师将朱某某的妻子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如果经过本律师调查取证能够查得朱某某夫妻双方名下有房产或者其他财产,再对本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因为根据本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如果不对案件被告施加压力,即使原告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债权,也不会引起被告的重视,被告仍然会一味地拖时间。对待老赖,只有采取保全措施,让被告的投资行为受到限制,被告才会积极主动筹钱还债。

  第四,广州某商贸公司的陈总和郭律师听取了本律师的上述建议,在法院立案完毕之后,本律师通过婚姻登记处调取了朱某某的婚姻登记档案,将朱某某的妻子赵某某追加列为本案共同被告。之后又到沈阳市房产局查得两被告名下共有四套房产,其中两套住宅、两套商业档口,最终本律师选择了两套中一套无抵押、无查封的住宅(产权人为朱某某)和一套抵押期限快要届满而无查封的商业档口(产权人为赵某某)申请了查封保全措施。

  第五,关于本案诉讼保全额度的问题。由于广州某商贸公司诉请主张的数额本金和违约金共计1140513元,但是这一诉请数额存在法院最多只能支持74万余元的潜在风险,如果按照诉请数额主张保全额度,就会涉及到超标的额保全查封可能会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为了规避该项诉讼风险,在与广州某商贸公司的陈总和郭律师沟通之后,陈总和郭律师听取了本律师的建议,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额度仅为74万元。

  第六,本案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虽然将朱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是法院能否判决赵某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这就需要一系列的案件分析和调查取证工作。由于我方提供的所有协议、结算清单等证据材料中的签署确认人均为朱某某,并没有其妻子赵某某的签字确认,如何能认定朱某某的服装经营行为是与其妻子赵某某夫妻共同经营的行为至关重要。本律师在保全调查取证过程中,查得赵某某名下的两套房产均为五爱市场的商业档口,而朱某某与广州某商贸公司签署的第一份协议中加盖的"中国沈阳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主体虽然不存在,但是该假章中体现的品牌字号会不会存在其他的企业形式,于是本律师又再一次到沈阳市工商局按照该品牌字号的关键词进行查询,结果查得注册登记的名称为"沈阳市五爱某服装商行",经营形式为个体经营,字号名称与假章中显示的品牌字号名称完全一致,而该个体商行登记的经营者姓名正是朱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其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正好与朱某某和广州某商贸公司合作经营的种类相同即服装销售经营,另外,该个体商行登记的经营地址与本律师在房产局查得赵某某名下其中一套商业档口的地址又是完全一致。有了上述这一系列证据支持,我方主张朱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对本案货款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必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在一审开庭之前,本律师按照以上思路完成了所有的追加申请、保全申请以及案件研究和调查取证工作,在庭审过程中,按照之前的所有思路方案发表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庭审辩论及最后陈述意见,最终一审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所有观点。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两被告为了拖延时间提起了上诉,但是在二审过程中,由于我方申请保全查封被告赵某某名下一套商业档口的抵押期限即将到期,而被告夫妻为了经营服装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办理该档口的抵押展期贷款进行回笼资金,最终迫使两被告在二审过程中主动与我方调解,并在调解书作出之后10天之内,现筹借的资金将我方所有货款本金一次性全部还清。

  注:该案法律裁判文书影像版本详见本网站"成功裁判"版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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