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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协议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15-09-16

甲方:本溪市某区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     (出租方)
住址:
负责人(即村长):             
身份证号:                 
乙方:                    (承租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现甲、乙双方依据我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之原则,针对甲方将其掌管的废弃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本村集体所有并由其掌管的一块废弃地(地上无任何建筑物以及附着物)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块废弃地面积约为一大亩。
二、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壹年,租金为每年(大写)      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上打租,即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起租日期自本协议签订并一次性支付完本期租金之日起第七天开始起算。
三、本协议约定的租期届满,如乙方需要续租,则另行与甲方续签书面租赁协议;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届满之前,如乙方不需要使用该块土地,乙方无权退租,但是乙方享有转租权,乙方转租租赁期不得超过其依据该协议已经使用完期限的剩余租期,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行使转租权。
四、甲方必须保证其享有租赁土地的完全处置权,并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存在任何第三方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乙方主张该块土地的任何权利(如遇政府征地动迁除外),如甲方违反了该条上述约定,应当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并承担本期租金30%的违约金。
五、在本协议租赁期内,如遇政府征地动迁,甲方负责为乙方另行提供一块同等面积、合理范围之内的替换土地,涉及到相关搬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本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乙方也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如甲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向乙方提供其他替换土地的,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剩余租期的租金,并承担乙方的相关配套设施损失以及搬迁费用。
六、乙方承租该块土地的用途,由乙方自行决定,除了非法用途之外,甲方对乙方的土地使用状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期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的其他书面字据(如收款收条等)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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