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以精诚之服务,解当事人之所忧!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摩根凯利大厦A座9层902-905室(市府广场东侧辽宁大剧院往东走100米交通岗西北角)
电话:13898182072 13840087217
传真:024-62232815
合同范例

当前位置:首页>合同范例

经营权转让协议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15-09-16

出兑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承兑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现甲方将其依法所有的"沈阳市大东区某某汽车修理厂"的合法经营权及部分设备有偿出兑给乙方所有,因根据工商部门最新规定,现无法办理企业经营者变更手续,故为降低双方交易风险,避免将来产生纠纷,现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出兑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兑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沈阳市大东区某某汽车修理厂"的经营权及部分设备;
2、工商注册号:
3、企业性质:个人经营(即个体工商户)
4、原经营者姓名:
5、原经营地址:
6、原企业银行帐号:             
7、经营范围及方式:汽车维修、小修;汽车配件零售※
8、出兑设备名称及型号:                  
                                
                                 
                                
                                
第二条 出兑价款以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出兑标的一次性计价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即(小写¥:      );
2、价款支付方式:甲方将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所示的手续原件以及设备和设备所有权凭证全部交给乙方并经乙方确认所有经营手续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设备质量没有问题之日,乙方于当日将出兑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款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收取转让费用;
2、甲方自企业出兑之后对乙方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主张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3、自企业出兑之后,如乙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款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其所出兑的经营手续齐全、真实、合法、有效,所转让的设备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一次性将"沈阳市大东区信达汽车修理厂"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收费许可证原件、税务登记证件原件、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以及原始公章、原始财务章、原企业银行帐号等与经营有关的所有证件手续交给乙方掌握管理;
3、甲方在企业出兑之前必须协助乙方重新设立企业银行帐号,该帐号密码由乙方设置并由乙方掌握管理,在办理银行帐号变更手续时或今后办理财务、税收手续时,如需要甲方亲自到场或提供相关原经营者身份资料的,甲方必须予以配合;
4、甲方必须保证在企业出兑之前已经办理完本年度的工商年检以及税务申报、缴纳等相关手续,不得有因经营手续上的瑕疵致使乙方承兑该企业之后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情形;企业出兑之前的工商年检验照费用以及拖欠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5、甲方在企业出兑之前,必须结清与"沈阳市大东区信达汽车修理厂"有关的所有债务;
6、甲方自企业出兑之后,不得再将该企业收回或另行出兑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承兑标的之后的任何时候,不得有任何第三方向"沈阳市大东区信达汽车修理厂"的经营权及设备主张任何权利,即乙方对该厂享有独占经营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乙方的经营行为;
7、自企业出兑之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每年工商税务年检申报等相关手续(例如甲方有义务提供与办理工商税务年检有关的原经营者的身份资料、委托手续等相关资料,如需要甲方亲自到场,甲方必须予以配合);如乙方因经营行为需要办理除变更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事项变更手续(例如变更经营地址等事项),甲方也必须予以协助;所有相关变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如果自企业出兑之后根据工商部门的新规定,能够办理经营者变更手续,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者变更手续,变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自企业出兑之后,经营者变更之前,如乙方再行出兑该企业时如需要甲方予以协助,甲方必须配合,甲方不得以再行收费等任何方式加以干涉。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款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的约定收取与经营有关的所有证照、设备;
2、乙方有权依约对"沈阳市大东区某某汽车修理厂"享有独立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对企业承兑之前与"沈阳市大东区某某汽车修理厂"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不主张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第二款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承兑价款;
2、自企业承兑之后,乙方在办理每年工商税务年检申报时,在甲方履行完协助义务之后,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自企业承兑之后,乙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经营厂址,经营厂房的购买或租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需变更经营地址的工商登记,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自企业承兑之后,乙方自行承担因其经营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
5、自企业承兑之后,经营者变更之前,如乙方再行出兑该企业时需要甲方协助的,须通知甲方予以协助办理;
6、甲方依约履行所有协助义务时发生的必要交通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条款
1、在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任一规定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按企业出兑总价款的百分之五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消除违约行为之日止,如果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在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任一规定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企业出兑总价款的百分之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消除违约行为之日止,如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出兑标的经营者能够变更并且办理完经营者变更手续之日起失效。
第七条  
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所有款项及物件交付的收条等票据,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诉诸"沈阳市大东区某某汽车修理厂"经营地址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日   签订时间:       

【返回列表】

上一条:房屋租赁合同(自租房屋)

下一条:居间合同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摩根凯利大厦A座9层902-905室(市府广场东侧辽宁大剧院往东走100米交通岗西北角)电话:13898182072 13840087217传真:024-62232815

版权所有: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盘古建站]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5008812号-2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