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以精诚之服务,解当事人之所忧!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摩根凯利大厦A座9层902-905室(市府广场东侧辽宁大剧院往东走100米交通岗西北角)
电话:13898182072 13840087217
传真:024-62232815
合同范例

当前位置:首页>合同范例

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文章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15-09-16

甲方:              乙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甲、乙为两个不同的、独立的经营实体,由于甲乙各方的经营场所均在同一消防管辖范围之内,甲方已经优先以自己的名义取得整栋楼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手续。由于甲方长期以来为了维护整栋楼的消防设施,必然产生大量维护费用。为了合理分配甲乙各方的消防安全义务,统一消防管理,预防火灾隐患,现甲乙双方依据我国《消防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针对双方同一经营场所内的消防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各方经营场所范围
1、甲方经营场所位于沈阳市       街/路      二至五层以及一层西区,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2、乙方经营场所位于沈阳市       街/路      一层东区,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为了统一管理消防环境,消除并预防安全隐患,保障甲乙双方经营秩序不受影响,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消防安全管理费用共计       元,此费用首年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次性支付,次年于续签本协议之日起一次性支付。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整栋楼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甲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的购买、检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对整栋楼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甲方负责聘用消防专员日夜轮班对整栋楼进行防火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专员的劳资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负责对整栋楼内甲乙双方聘请的职工组织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及消防演练;培训及演练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在其经营场所内实施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用;
2、乙方在管理期限内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3、乙方未经甲方报公安消防部门许可,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更改用电线路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行为;
4、乙方不得允许其顾客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也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五条 责任承担
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履行管理义务,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管理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支付管理费的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拒绝对乙方经营区域进行消防安全管理,除此之外,甲方有权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责令乙方对其经营区域的消防环境进行整改,对甲乙双方的消防区域进行重新划分;
3、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导致整栋楼消防安全检验不合格,致使甲方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近期三个月的日平均营业额按日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在管理期限内,如发生火灾,经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起火原因认定,如火灾原因发生在甲方经营区域内,甲方负责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如火灾原因发生在乙方经营区域内,由乙方负责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乙任何一方变更经营场所之日起失效。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收据等票据,均视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诸甲方经营地人民法院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方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日   签订时间:       

【返回列表】

上一条:无偿委托代办协议(赴澳留学)

下一条:抱歉暂无数据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90号摩根凯利大厦A座9层902-905室(市府广场东侧辽宁大剧院往东走100米交通岗西北角)电话:13898182072 13840087217传真:024-62232815

版权所有: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技术支持:盘古网络 [盘古建站]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5008812号-2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662号